國際海運貨物(國際集裝箱運輸)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nternationalMaritimeDangerousGoodsCode,簡稱《國際危規》,英文簡稱《IMDGCODE》,是目前國際海運界在控制包裝貨物運輸方面使用最廣泛的強制性規則。本規則用于規范海上包裝危險貨物的運輸,其有效地實施會統一包裝危險貨物海上運輸的慣例和程序,并對經修正的1974年《SOLAS公約》和《MARPOL公約》附則III的強制規定的履行起到保障作用,有效保障包裝危險貨物安全運輸和防止污染海洋環境。
IMO第MSC.442(99)號決議《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IMDGCODE)39-18修正案于2018年5月24日通過,根據決議,締約國可以在自愿的基礎上自2019年1月開始實施上述修正案的全部或部分,并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強制實施。
本次修訂對絕大多數的章節都進行了或多或少的修訂、補充,其中比較集中的修訂內容主要包括危險貨物分類、包裝、標志、積載隔離、危險貨物一覽表等內容。
《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分為三冊,第一、二冊是核心部分,第三冊EMS指南(船舶載運危險貨物應急反應措施)。目前的修訂周期為:每兩年修訂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以下簡稱《海運條例》)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交通部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按照公平、高效、便利的原則,管理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和與國際海上運輸相關的輔助性經營活動,鼓勵公平競爭,禁止不正當競爭。第三條 《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是指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使用自有或者經營的船舶、艙位,提供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和旅客運輸服務以及為完成這些服務而圍繞其船舶、所載旅客或者貨物開展的相關活動,包括簽訂有關協議、接受定艙、商定和收取運費、簽發提單及其他相關運輸單證、安排貨物裝卸、安排保管、進行貨物交接、安排中轉運輸和船舶進出港等活動。(二)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包括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和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其中,中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是指依據《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取得《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外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是指依據外國法律設立經營進出中國港口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的外國企業。(三)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是指以自有或者經營的船舶,或者以《海運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方式,在固定的港口之間提供的定期國際海上貨物或旅客運輸。(四)無船承運業務,是指《海運條例》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業務,包括為完成該項業務圍繞其所承運的貨物開展的下列活動:(1)以承運人身份與托運人訂立國際貨物運輸合同;(2)以承運人身份接收貨物、交付貨物;(3)簽發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4)收取運費及其他服務報酬;(5)向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或者其他運輸方式經營者為所承運的貨物訂艙和辦理托運;(6)支付港到港運費或者其他運輸費用;(7)集裝箱拆箱、集拼箱業務;(8)其他相關的業務。(五)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包括中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和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其中中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取得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資格的中國企業法人;外國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外國法律設立并依照《海運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取得經營進出中國港口貨物無船承運業務資格的外國企業。(六)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者,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從事《海運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七)國際船舶管理經營者,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從事《海運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業務的中國企業法人。(八)國際海運貨物倉儲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提供海運貨物倉庫保管、存貨管理以及貨物整理、分裝、包裝、分撥等服務的中國企業法人。(九)國際海運集裝箱站與堆場業務經營者,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設立,提供海運貨物集裝箱的堆存、保管、清洗、修理以及集裝箱貨物的存儲、集拼、分撥等服務的中國企業法人。(十)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投資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十一)外商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為其派出機構開展宣傳、推介、咨詢和聯絡活動的非營業性機構。(十二)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是指企業登記機關或者企業所在國有關當局簽發的企業營業執照或者企業設立的證明文件。企業商業登記文件為復印件的,須有企業登記機關在復印件上的確認或者證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的公證文書。(十三)專用發票,是指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統一印制的票據,它是證明付款人向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或者其代理人支付運費或者其他相關費用的憑證,包括《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和《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十四)班輪公會協議,是指符合聯合國《1974年班輪公會行動守則公約》定義的,由班輪公會成員之間以及班輪公會之間訂立的各類協議。(十五)運營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為穩定或者控制運價訂立的關于在一條或者數條航線上增加或者減少船舶運力協議,以及其他協調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共同行動的協議,包括具有上述性質內容的會議紀要;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為提高運營效率訂立的關于共同使用船舶、共同使用港口設施及其他合作經營協議和各類聯盟協議、聯營體協議。(十六)運價協議,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之間訂立的關于收費項目及其費率、運價或者附加費等內容的協議,包括具有上述內容的會議紀要。(十七)公布運價,是指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和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運價本上載明的運價。運價本由運價、運價規則、承運人和托運人應當遵守的規定等內容組成。(十八)協議運價,指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者與貨主、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約定的運價,包括運價及其相關要素。協議運價以合同或者協議形式書面訂立。(十九)從業資歷證明文件,是指被證明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或者國際海上運輸輔助性經營活動經歷的個人履歷表。個人履歷表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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