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新規定
海關總署發布第253號令,公布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備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新版《備案管理規定》”),于2022年5月1日起實施。
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21號公布、2017年12月20日海關總署令第235號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現行《注冊登記管理規定》”),2015年2月15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61號公布、2016年10月1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84號修改、2018年4月28日海關總署令第238號修改、2018年5月29日海關總署令第240號修改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新版《備案管理規定》修訂出臺背景
(一)落實機構改革的需要
2018年《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將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管理職責和隊伍劃入海關總署,2018年4月20日起,出入境檢驗檢疫系統統一以海關名義對外開展工作,原報檢單位已納入海關報關單位管理。本次修訂體現了海關不斷推進落實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的責任和擔當。
(二)適應上位法修訂的需要
2021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作出修改,其中將“海關注冊登記”改為“海關備案”。
(三)深入推進海關“放管服”改革的需要
近年來,隨著國家“放管服”改革不斷深入,“多證合一”、企業注銷便利化等多項改革已落地或正在逐步推進,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不斷簡化優化,現行《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對部分已落地改革或將要推進的改革事項均無相關適配規定。
“十二”大新亮點
一、現行《注冊登記管理規定》要求報關企業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后,方能辦理報關業務。新版《備案管理規定》在全國范圍內取消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改為備案制。
二、報關企業備案取消有效期
現行《注冊登記管理規定》限制報關企業的有效期為2年,報關企業必須在有效期屆滿之前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手續。新版《備案管理規定》取消報關企業有效期,一經備案,長期有效。
三、允許非法人企業備案成為報關企業
現行《注冊登記管理規定》限制只有法人企業可以申請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新版《備案管理規定》取消了法人企業的限制,非法人企業,如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也可以辦理報關企業備案。
四、取消對報關企業的地域限制
現行《注冊登記管理規定》限制報關企業只能在獲得許可的直屬海關范圍內開展報關活動,到直屬海關之外開展報關活動的,必須在當地設立分支機構并辦理海關備案。新版《備案管理規定》取消報關企業的地域限制,實現一地注冊、全國報關。
五、根據現行《注冊登記管理規定》,海關不接受進出口收發貨人設立的分支機構辦理海關備案,進出口收發貨人的分支機構只能以其總公司的名義開展報關業務。新版《備案管理規定》明確規定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分支機構也可以辦理報關單位備案。
六、允許同時備案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
現行《注冊登記管理規定》要求,除特殊監管區域雙重身份企業之外,海關不接受一家企業同時備案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新版《備案管理規定》取消限制,允許同一家企業同時備案為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和報關企業。
七、新版《備案管理規定》刪除了報關人員備案的相關表述,將報關人員備案信息作為報關單位備案信息的一部分納入《報關單位備案信息表》,進一步整合優化報關人員備案。
八、對臨時備案單位的范圍進行優化調整
結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以來海關在進出口業務中面臨的新情況,新版《備案管理規定》將紅十字會、基金會以及對外實施捐贈、國際援助的單位納入臨時備案單位的范圍。
九、新版《備案管理規定》第十四條是處罰條款,“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海關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相比于現行《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四十條增加了“拒不改正的”表述,體現了教育與懲戒相結合的立法趨勢。
十、明確辦理報關單位備案的時限要求
新版《備案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備案材料齊全、符合報關單位備案要求的,海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十一、明確備案結果公示
新版《備案管理規定》明確規定報關單位備案信息應當通過“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進行公示。不再核發注冊證書,報關單位有要求的,海關應當提供紙質備案證明。
十二、吸收合并報檢單位備案
新版《備案管理規定》充分吸收關檢融合的改革成果,將自理報檢單位并入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將代理報檢單位并入報關企業,廢止原《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企業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