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在《船舶信息報告表》聲明欄中申報所攜帶低慢小航空器的種類、型號、數量-荷蘭空運
(七)船舶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組織船舶認真落實本通告的要求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關要求;船舶應如實報告相關信息,并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負責;船舶不得攜帶“低慢小航空器”進進管控水域,對就地處置有實際困難、確需攜帶的,應在《船舶信息報告表》聲明欄中申報所攜帶“低慢小航空器”的種類、型號、數目,并明確封存措施。嚴禁船舶在管控水域使用“低慢小航空器”。
1.按照選船標準進進檢查窗口期;
(五)接受專項安全檢查的船舶,應按規定糾正缺陷并復查合格。
(九)除為保障船舶安全和救助海上人命的緊急情況外,船舶不得在管控水域開釋船載小艇(包括載人浮具、工作艇、救生艇筏、救助艇、潛航器、無人艇等)。如確需開釋的,應提前向當地海事治理機構報告。
二、相關要求
1.船舶信息報告表
(一)擬進進管控水域的國內航行船舶,應在每航次抵達管控水域的上一港口時,向所在地海事治理機構如實報送經船長簽字確認的《船舶信息報告表》(附件1)、《船上職員信息報告表》(附件2)和《船舶專項安全自查表》(附件3或4);擬進進管控水域的國際航行船舶應在申請辦理進口岸審批時進行上述報告(可通過“單一窗口”上傳)。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關于對近期進滬船舶開展專項安全監管工作的通告
2021年10月13日 14時 中國海事
特此通告。4.船舶專項安全自查項目表(內河船)
一、實施范圍和時間
(八)船舶應確保船載自動識別系統(AIS)和甚高頻無線電話(VHF)保持開啟狀態,正確輸進相關信息,并保持船上通訊聯絡的暢通。船舶AIS和VHF設備未安裝或損壞的,不得進進管控水域。進進管控水域后,船舶AIS和VHF設備損壞的,應立即向所在地海事治理機構報告,并服從海事治理機構的監管指令。
(二)2021年11月1日至11月10日期間,擬進進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國際航行船舶,應進行專項信息報告、開展專項自查。
(六)固定或長期在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應于10月21日前向所在地海事治理機構進行上述報告,并報告停泊地點和作業水域。船舶和船上職員信息發生變化的,鐵路運輸上海空運,應重新報告。
(一)2021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期間,擬進進上海黃浦江閔行發電廠至101#燈浮之間水域(以下簡稱管控水域)航行、停泊、作業的國內航行船舶,應進行專項信息報告、開展專項自查、接受船舶專項安全檢查。
為保障第四屆中國國際進口展覽會順利舉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治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視規則》等規定,我局決定對近期進滬船舶開展專項安全監管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4.海事治理機構在核查中發現《船舶信息報告表》《船上職員信息報告表》內收留與實際情況不符。
2021年10月12日
3.船舶專項安全自查項目表(海船)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
原文鏈接:https://www.msa.gov.cn/msacncms_wap/pages/content.do?articleId=FB88B814-D5C2-4EC0-93B6-BEFC25BC7586&channelId=421E4E60-945E-4DB5-93C8-7C23484BB9D3
2.船上職員信息報告表
2.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四)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擬進進管控水域的國內航行船舶,所在地海事治理機構對實在施專項安全檢查:
3.主要航行、防污染設備發生故障;
附件:
(三)擬進進管控水域的船舶,應按照《船舶專項安全自查表》所列項目逐項開展自查,并在到港前糾正所有缺陷,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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